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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大学生专项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团委 | 发布日期:2020-03-06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中医药大学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校志愿服务事业持 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志愿者,是因校级及以上活动需要,经学校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校团委统一招募,出于奉献、 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 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学校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我校学生。 暑期三下乡志愿者按照三下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团委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礼仪培训和考核表彰等工作。活动的校内主要负责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工作分工、请销假、业务培训、现场指挥、考核和安全责任。  

第二章  

第四条 责任部门应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情况,于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向校团委提出招募申请,并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填报《山东中医药大学志愿者招募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至校团委报备。  

第五条 志愿者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请假需由责任部门负责并实施,并根据实际工作量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勤工俭学补助, 原则为 30~100 元/天。若外出,责任部门需确保志愿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为志愿者提供免费车辆、用餐及住宿。  

第六条 校团委通过团委网站、微信平台、第二课堂“到梦空间”app 等多种形式统一发布招募公告,向全校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 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 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 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 务。  

(四)自觉维护学校和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 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 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 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条 校团委按照《学生手册》具体要求,根据服务内容对志愿者综合测评加分予以认定。学生组织的本身工作职责不得 作为志愿服务加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团委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责任部门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餐 饮等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参与超出 其能力范围及较重的体力劳动工作。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