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按照《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
组织改革情况
一、改革自评表
二、《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导为根本,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当中。
第二条 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实践,本着“服务、创新、协作、高效”的工作理念,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围绕学校学生工作中心,以“服务同学”为工作宗旨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原则,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等多种活动,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同学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参与有关广大同学成长、切身利益的学校事务,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与交流,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联合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加强和发展与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六)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七)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遵循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及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相关精神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可通过竞选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本会成员在本会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成员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本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保持、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厚植家国情怀;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和荣誉,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在工作学习及科研中展现学生干部先进性,以身作则,提高自身全面素质,体现良好的精神面貌;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五)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会各级部门和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质询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经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代表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强的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有一定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公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团支部、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生会开展具体工作。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受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成员均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
第二十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建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提名任命或罢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
(四)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收集意见、建议、提案,推动问题解决,参与学校治理;
(五)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六)向学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七)每学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管理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九)筹备和召集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提案报告;
(十)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外代表学生会。
第二十一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各学院学生会要精简机构和人员规模。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研究提名重要人事任免须召开有主席团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主席团扩大会议,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全体应参会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指导教师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按照“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职能部门。在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要加强权益维护部门的职能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深化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使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班级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学习、资源共享,更加系统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由本单位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人选由本单位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产生也须面向广大同学,确保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
第三十条 各学院学生会部门设置、职能定位应覆盖校学生会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各学院学生会设立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加强对各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认真落实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学生会工作,接受校学生会工作考核,定期以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按照自愿报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广大同学公开选拔学生会工作人员,经个人报名、学院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等程序确定选拔结果,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要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具体条件为:
(一)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师生评价高,有牢固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有良好的创新精神;
(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综合测评名次位列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现象,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情况。获得奖学金、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四)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须在校、院主要学生组织中担任或曾任主要学生工作人员且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十五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由学生会主席团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组织和学生会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除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
第三十七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选拔制度,规范学生干部选拔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规范本会成员的选拔、考核和培养。针对学生会组织骨干特别是主要干部,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八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成员学习《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工作手册》,让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更加有理有据,规范化、流畅化的开展,打造山东中医药大学更加权威的学生组织。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九条 校学生会活动经费,由校学生会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核,上报学校,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公益捐赠和校友捐赠;
(三)经学校批准的商业赞助等。
第四十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经费使用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财务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同时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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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取: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四、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第三条 选举分两次进行,即先进行差额预选,产生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候选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候选人和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排列。大会在进行差额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经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拟设常任代表14名,提名候选人预备人选17名,差额3名;山东中医药大学第八届学生会主席团由3人组成,提出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4人,其中差额1人;设秘书长1人,由学校团委书记兼任。
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报校党委、省学联审查同意后,形成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讨论后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名单交各代表团分团预选产生候选人;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大会预选结果的汇报并通过候选人名单,然后提交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选举。
第六条 差额预选时,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预备人选中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按差额一人的数额,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再次进行选举;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代表的半数,方为当选。
第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八条 代表填写选票时,赞成的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可另选他人并将姓名写在另选栏;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不得另选他人。
第九条 选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填写要认真,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凡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选票均为废票。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规定票箱。未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十条 大会正式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7人;总计票人1人,计票人15人。已提名为常任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选举的监票人或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草案)分团讨论后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分团推选后在大会预备会议上宣布。
第十一条 投票时,按总监票人、监票人、主席台就座的代表、其他代表为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点收回选票,与发出选票加以核对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然后开始计票。
第十二条 正式选举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汇报大会选举结果,主席团确认无误后,总监票人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公布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常任代表当选名单和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当选名单。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经各代表团讨论,大会通过后生效。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五、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11月26日,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在长清校区图书馆报告厅召开。按照有关要求,经校党委、团省委和省学联同意,确定本次学生代表大会190名。
一、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议程
1、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4、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5、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传报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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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经校党委、团省委和省学联同意,确定本次学代会代表名额为190名,并按比例划分至8个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严格按照程序,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各选举单位通过召开学生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了出席本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整个选举工作,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团员青年和青年学生的民主权利,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
七、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山东省学联秘书处邮箱shandongxuelian@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