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中医药大学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校志愿服务事业持 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志愿者,是因校级及以上活动需要,经学校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校团委统一招募,出于奉献、 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 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学校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我校学生。 暑期三下乡志愿者按照三下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团委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礼仪培训和考核表彰等工作。活动的校内主要负责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工作分工、请销假、业务培训、现场指挥、考核和安全责任。
第二章 招 募
第四条 责任部门应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情况,于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向校团委提出招募申请,并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填报《山东中医药大学志愿者招募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部门公章, 至校团委报备。
第五条 志愿者在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请假需由责任部门负责并实施,并根据实际工作量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勤工俭学补助, 原则为 30~100 元/天。若外出,责任部门需确保志愿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为志愿者提供免费车辆、用餐及住宿。
第六条 校团委通过团委网站、微信平台、第二课堂“到梦空间”app 等多种形式统一发布招募公告,向全校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 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 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 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 务。
(四)自觉维护学校和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 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 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 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条 校团委按照《学生手册》具体要求,根据服务内容对志愿者综合测评加分予以认定。学生组织的本身工作职责不得 作为志愿服务加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团委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责任部门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餐 饮等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参与超出 其能力范围及较重的体力劳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