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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7-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山东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与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诉人于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诉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因遇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此种情况下,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此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